121、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122、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
123、
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
124、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 )
125、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126、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开始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 )
127、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
128、
并购重组申请人如果认为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 )
129、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更换证券服务机构,无须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 )
130、
在注册有效期内,对于已注册但尚未发行的集合票据,债项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集合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