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考试要点】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
【知识点1】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规定
证监会在2001年3月15日发布(2006年5与18日修改)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1号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若第1号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2.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3.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及相关事项
(1)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告的截止日为年度末、半年度末或季度末)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后1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4.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这个发行人应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声明。
5.招股说明书的一般要求: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
6.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一般要求
7.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刊登和报送
(1)刊登: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交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2)报送: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8.其他备查文件: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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