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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2014年3月24日作者:【陆燕春】

  【知识点3】国债承销程序

  (一)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招标发行。记账式国债是一种无纸化国债,主要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具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具备证券交易所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发行。

  2.远程投标。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

  3.债权托管。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于规定的债权登记日,对当期国债进行总债权登记和分账户债权托管。

  4.分销。记账式国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国债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销售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记账式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由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一般每年确定一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各类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均有资格申请加入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承销商在分得所承销的国债后,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发售采取向购买人开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发售数量不能突破所承销的国债量。由于凭证式国债采用“随买随卖”、利率按实际持有天数分档计付的交易方式,因此,在收款凭证中除了注明投资者身份外,还须注明购买日期、期限、发行利率等内容。从2002年第2期开始,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限缩短至l个月以内,发行款的上划采取一次缴款办法,国债发行手续费也由财政部一次拨付。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原额度内继续发售,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为了便于掌握发行进度,担任凭证式国债发行任务的各个系统一般每月要汇总本系统内的累计发行数额,上报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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