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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2014年3月24日作者:【陆燕春】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考试要求】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知识点1】国债包括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需要注意的是储蓄国债是财政部2006年7月1日推出的新品种,是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知识点2】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1988年以前,我国国债发行采用行政分配方式;1988年,财政部首次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国债;1991年,开始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国债;l996年起,公开招标方式被广泛采用。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储蓄国债发行可采用包销或代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单项)

  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 A ),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 )。

  A.承购包销方式,公开招标方式 B.承购包销方式,承购包销方式

  C.公开招标方式,承购包销方式 D.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是通过投标人的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 水平,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发行人从高价(或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的数额为止。因此,所确定的价格恰好是供求决定的市场价格。我国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制定借鉴了国际资本市场中的“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0]6号),目前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方式如下:

  (1)“荷兰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2)“美国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3)“混合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2.对于投标,则有如下限定:

  (1)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当期国债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2)投标量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乙类成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5%、l0%。甲类成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对于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0%;对于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单一标位投标限额为0.2亿元,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3)承销额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二)承购包销方式

  承购包销方式是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对于事先已确定发行条款的国债,我国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目前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2010年以后,根据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2009年6月30日发布),储蓄国债(电子式)也可采用包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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