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知识点2】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与资金使用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资金使用: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知识点3】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操作要求(4个方面)
承销的组织 |
▲承销组织:在人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1家联系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
信用评级 |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
利率与费率确定 |
▲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
交易、结算与兑付 |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短期融资券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同业拆借中心为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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