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5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 )
152、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发出换股指令。 ( )
153、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 )
154、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 )
155、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应在安排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审核情况。 ( )
156、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无权自主选择主承销商,应当由证监会指定。( )
157、证券公司债券,包括证券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
158、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 )
159、经批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B股时,可以与承销商在代销协议中约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160、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和境外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