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在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可以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3.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
4. 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只需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 )
5.承销金融在3亿元以上,成员在( )以上的承销团,可设2~3家副主承销商。
A、8家
B、5家
C、10家
D、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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