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1. 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
2.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A、6个月
B、12个月
C、10个月
D、24个月
3.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规定。
A、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B、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C、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当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D、当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
4. 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A、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B、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C、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当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D、当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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