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1.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公众持股市值与持股量方面要求( )。
A、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不得少于1000万港元
B、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不得少于1亿港元
C、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D、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公众持股量必须为下述两个百分比中的较高者:由公众持有的证券达到市值1o亿港元所需的百分比或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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