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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

来源:233网校 2020年4月29日

1.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  )

2.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预受要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

3.上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予以公布后,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  )报告。

A、中国证监会
B、派出机构
C、证券交易所
D、证券业协会

责编:233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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