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期货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由董事会投票决定。( )
133、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违约的,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 )
134、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得自行与非结算会员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
135、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在职时应保守投资者秘密,但离职后不必再保守投资者秘密。( )
136、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
137、 期货公司可将营业部承包给其他人经营。( )
138、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 由一人兼任。 ( )
139、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 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 ( )
140、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