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通过调查,证明“2•23”事故除驾驶员谭某某应负直接责任外,车属单位及交警有关人员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等有关规定,经“2•23”事故调查组和某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报省委和省政府同意,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谭某某 男,3l岁,某地区运输总公司新化分公司机务技术员,“2•23”事故肇事驾驶员,对发生事故负全部直接责任,已由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2.伍某某(政治面貌,群众),某分公司副经理兼47车队队长,作为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合同工作,主持47车队全盘工作的领导,对公司和车队的站场、安全、合同等方面的工作管理不力,严重失职,对“2•23”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新化分公司副经理、47车队队长职务处分。
3.邹某某 新化分公司党总支委员、经理。对公司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抓得不力,对管理中存在的跑“黑班”、私下转包等问题没有采取果断措施,严重失职,对“2•23”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消新化分公司党总支委员、经理职务处分。
4.聂 某 中共预备党员,新化分公司安全科长兼47车队副队长。在47车队安全管理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够,工作不扎实,严重失职,对“2•23”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撤消新化分公司安全科长、47车队副队长职务处分。
5.郭某某 中共党员,新化分公司合同科长,对合同管理混乱、私下转包的现象制止不力,工作不到位,严重失职,对“2•23”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消新化分公司合同科长职务处分。
6.熊某某 某地区运输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新化分公司领导班子的配备不合理和长期管理混乱的状况,采取措施不力,严重失职。对“2•23”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伍某某 某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经营生产,对总公司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尤其是对新化分公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处理不力,严重失职。对“2•23”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8.罗 某 某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春运期间总公司派驻新化分公司春运工作组负责人,对新化分公司存在私自转包、开“黑班”车等问题,检查督促、处理不力,工作不深入,严重失职。对“2•23”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张 某 中共党员,某地区公安处交警支队副科级侦察员,车管所考核员,在办理谭某某B证增驾A证时,在谭某某未参加考试的情况下,违反原则在其考卷上签具桩考合格,严重失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0.肖某某 中共党员,某地区公安处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干部,在办理谭某某B证增驾A证时,在谭某某未参加考试的情况下,违反原则在其路考栏内签章,严重失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1.郭某某 某地区公安处交警支队副科级侦察员,在谭某某路考栏内将肖海文签署的80分(不合格)改为90分(合格),使谭某某领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