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
1.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1)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储标准:
1)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2)中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l00万元。3)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l50万元。
4)特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煤矿企业的存储标准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其标准为:1)3万吨以下(含3万吨)以下存储60万~l00万元。
2)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l50万一200万元。3)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万~300万元。4)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和安全程度评估等有关因素,在以上相应的分档区间内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数额。为了不影响特大型、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当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2.风险抵押金存储的要求
(1)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事先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2)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3)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l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人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
3.风险抵押金使用规定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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