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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安法规考点 | 《职业病防治法》隐藏的考点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

    而引起的疾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其相关知识在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也会时常出现,

    下面一起了解关于注安里面的《职业病防治法》考点!

    【职业病的范围】

    第二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

    学、物理(减压病、高温[中暑]、低温[冻伤])、生物因素(真菌、病毒)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基本条件】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危害因素;

    (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32种)】

    (4)与劳动行为相联系;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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