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考点 | 《职业病防治法》“隐藏” 的考点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
而引起的疾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其相关知识在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也会时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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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范围】
第二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
学、物理(减压病、高温[中暑]、低温[冻伤])、生物因素(真菌、病毒)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基本条件】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危害因素;
(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32种)】
(4)与劳动行为相联系;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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