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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注安法规考点 | 涉及3科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一文“摆平”重难点!.pdf

导读:本知识点不仅在法规里会考查到,在管理中也是重点,实务中也有涉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51.43KB 下载数:728 第64批 更新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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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安法规考点 | 涉及3科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一文摆平重难点!

    今天我们来学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相关内容,本知识点不仅在法规里会考查到,在管理中也是重点,实务中

    也有涉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话不多说,跟着助教老师开始今天的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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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必须)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可以直接报应急管理部)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

    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

    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

    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必须)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

    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

    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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