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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课堂笔记(6--7)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7日

   内容讲解: 
一、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及辨识标准 
    一、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 
1976年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事故,造成30人伤亡,迫使22万人紧急疏散;1984年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使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发生甲基异氰酸盐泄漏的恶性中毒事故,有2500多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中毒受伤且其中大多数人双目失明,67万人受到残留毒气的影响。1993年8月5日,深圳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100多人受伤,损失2亿多元;1997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多元。 
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一)国内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与发展概况 
欧共体在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简称《塞韦索法令》)。为实施《塞韦索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共体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要求对工厂的重大危害设施进行辨识、评价,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措施,并向主管当局提交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源状况的安全报告。 
    1996年,欧共体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并要求其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从1999年2月起,《塞韦索法令Ⅱ》完全代替了原先的《塞韦索法令》,新法令是强制性条约。《塞韦索法令Ⅱ》有两层目标:一是预防包括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危害;二是减轻事故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后果。《塞韦索法令Ⅱ》对法令适用范围、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用地规划等进行了修订。  
    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塞韦索法令Ⅱ》的要-求是一致的。此条例根据企业内危险物质的数量列出了两个层次水平。主管机构由职业安全执行委员会、英国及威尔士环保机构和苏格兰环保机构共同组成。企业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预防重大事故和减轻事故灾害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1985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关于危险物质应用和工业过程中事故预防措施的决定。1985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ILO)组织召开了重大工业危险源控制方法的三方讨论会。1988年,IL0出版了《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1991年,ILO出版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实施细则》。1992年国际劳工大会第79届会议对预防重大工业灾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199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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