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亚太地区的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ILO于1991年1月在曼谷召开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区域性讨论会。1992年lO月,在ILO支持下,韩国召开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研讨会。在ILO支持下,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印度在建立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已辨识出600多个重大危险源;泰国已辨识出60多个重大危险源。ILO将来的重点是,进一步支持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第一步是在确定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表的基础上,辨识重大危险设施和装置,然后逐渐实施企业危险评价、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ILO将与其他国际组织一起共同促进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的实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有关国家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
美国于1990年提出了《过程安全管理标准(RMPR)》和《清洁空气行动修正案(CAA)》,要求雇主进行危害辨识,对所有危害以严重度进行分级,并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如应急计划等等;鼓励建立用以针对危险物泄漏的社区化学品安全体系。
1996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NOHSC)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和实施控制规定,并在2001年7月25日批准公布了重大危险源的第一个年度公告。以后每年将定期发布澳大利亚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澳大利亚在本年度内重大危险源控制实施情况总结;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进展及对比;出现的突发性问题;重大危险源控制有效性分析以及提高改进计划。重大危险源是NOHSC建议国家强制控制的7个需优先考虑的类别之一。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控制,“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列入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该项研究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思想和评价方法,为我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依托。为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提高我国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技术水平,1997年,原劳动部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和成都等6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继上述6城市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之后,重庆市、泰安市以及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地方政府和企业也已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管理工作。
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于谷顺主讲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国在200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随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河北、辽宁、江苏、福建、广西、甘肃、浙江、重庆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以便在全国推广。
在重大危险源控制领域,我国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发展了一些实用新技术,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用,为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薄弱,生产设备老化日益严重,超期服役、超负载运行的设备大量存在,形成了我国工业生产中众多的事故隐患,而我国重大危险源控制的有关研究和应用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系统,同欧洲以及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