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及方法
关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及方法,参考国外同类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火灾、爆炸、毒物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规律,以及1997年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试点的情况,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起草提出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此标准自2001年4月1日实施。
小结:本讲讲述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控的基本知识,要求大家重点学习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知识;以及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