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现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的案例。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2、新从业人员
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3)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案例等。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3、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共17种):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和一般教学方法一样,多种多样,各有特点。在应用中要针对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灵活选择。
安全教育可采用讲授法、实际操作演练法、案例研讨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等。
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内容(5)
第五部分:建设项目“三同时”
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定义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三同时”的要求是针对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它包括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