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内容(4)
四部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秤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妈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花妙笔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