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三同时”的内容和要求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花妙笔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二)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
(三)施工
(四)试生产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设备高度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项目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五)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