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这些特定事关重大,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主要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配置等诸如此类的行政许可,由于数量有限,如何开发和配置,让其发挥到最大限度,必须对进入这些特定权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市场准人的审查。
3.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主要包括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这些行政许可的取得,要经过严格考核,通过考核,还要进行审查后发给特定的资格和资质。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建议。只要包括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对这些许可,需要行政机关确定其主体资格。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的设定权包括:
1.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
2.行政法规除有权对法律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情况下设定其他许可。
3.地方性法规除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有权在本辖区内结合地方特色和需要设定许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妨碍国家统一的管理权限和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4.规章有权根据需要就法定事项规定许可标准、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其他内容,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任何行政许可。
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立法权,是创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权力。
(三)法规、规章的许可规定权
规定权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结合实施的需要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权力。具体到行政许可规定权,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制定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具体适用的权力。举例说明,有关网吧的营业许可,由于经济情况、文化水平不同,需求量木同,因此,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对网吧的总体数量作出规定。这是在已有的行政许可基础上作出的操作性的规定。所以,法规、规章的许可规定权不属于立法权,自然不包含在许可设定权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