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行政许可费用的收取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拨付。”从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得出:
(1)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收取;
(3)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由财政予以拨付。
(二)行政许可费用的管理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