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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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下的信用风险计量框架如下:
1.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分为对主权国家的债权、对一般商业银行的债权、对公司的债权、包括在监管零售资产中的债权、以居民房产抵押的债权、表外债权等13类。
2.对主权国家、商业银行、公司的债权等非零售类信贷资产,根据债务人的外部评级结果分别确定权重零售类资产根据是否有居民房产抵押分别给予75%、35%的权重;表外信贷资产采用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换为信用风险暴露。
3.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抵押、担保、信用衍生工具等手段进行信用风险缓释,降低单笔债项的信用风险暴露额。
将上述风险加权资产合计之后乘以8%即可计算出商业银行根据监管要求应当持有的信用风险资本。
1.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分为对主权国家的债权、对一般商业银行的债权、对公司的债权、包括在监管零售资产中的债权、以居民房产抵押的债权、表外债权等13类。
2.对主权国家、商业银行、公司的债权等非零售类信贷资产,根据债务人的外部评级结果分别确定权重零售类资产根据是否有居民房产抵押分别给予75%、35%的权重;表外信贷资产采用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换为信用风险暴露。
3.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抵押、担保、信用衍生工具等手段进行信用风险缓释,降低单笔债项的信用风险暴露额。
将上述风险加权资产合计之后乘以8%即可计算出商业银行根据监管要求应当持有的信用风险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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