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及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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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1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本条虽与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有较为密切的联系,但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举止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要求从业人员妥善处理娱乐活动及其他利益的提供,避免参与一些不健康、不利于其所在机构声誉的娱乐活动,避免一些有损于其职业形象的行为举止。同时,也要求从业人员避免通过娱乐活动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活动中正当的娱乐活动是必要的,但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确保其娱乐活动不会产生以下问题:
1.明显属于奢侈、浪费的消费;
2.属于色情、赌博类的消费;
3.带有商业贿赂性质的消费;
4.明显属于过于频繁的活动;
5.假借业务之名,行个人消费之实;
6.酗酒、闹事等其他不利于其所在机构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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