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贷款
一、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可以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和厨卫设备款等。
开办住房装修贷款业务的银行有些签订有特约的装修公司,借款人需与特约公司合作才可以取得贷款;有些则没有作此项规定。
(一)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贷款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为贷款银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5)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三)贷款期限
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性质分别确定。
(四)贷款额度
各银行规定有所区别。有的银行规定个人住房装修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所谓耐用消费品通常是指价值较大、使用寿命相对较长的家用商品,包括除汽车、住房外的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乐器等。
该类贷款通常是银行与特约商户合作开展,即借款人需在银行指定的商户处购买特定商品。特约商户通常与银行签订耐用消费品合作协议,该类商户应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较好的社会信誉。
(一)贷款对象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贷款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且年龄在18—60周岁;(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4)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本人或自己家庭使用;(5)信用良好,且有诚意做分期或一次性还款;(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利率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三)贷款期限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为3年(含3年)。将至退休年龄的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限(一般女性为55岁,男性为60岁)。
(四)贷款额度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起点一般为人民币2000元,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借款人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物款的20%一30%,各家银行规定有所不同。
三、个人医疗贷款
个人医疗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市民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伤病就医时的资金短缺问题的贷款。
(一)贷款对象
个人医疗贷款的贷款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记录,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4)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6)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贷款利率
个人医疗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执行。
(三)贷款期限
一般情况下,个人医疗贷款的期限最短为半年,最长可达3年。
(四)贷款额度
个人医疗贷款的额度通常按照抵(质)押物的一定抵(质)押率确定。例如,有的银行规定以个人医疗寿险保单质押的,贷款额度最低不低于3000元,最高则不封顶,但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额的80%。
四、个人旅游消费贷款
个人旅游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及其父母)参加银行认可的各类旅行社(公司)组织的国内、外旅游所需费用的贷款。
(一)贷款对象
个人旅游消费贷款的贷款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当地常
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
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偿还贷
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5)必须选择银行认可的重信誉、资质等级高的旅行社(公司);(6)银行
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贷款利率
个人旅游消费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三)贷款期限
各银行对个人旅游消费贷款的贷款期限的规定有所区别,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
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性质分别确定。
(四)贷款额度.
个人旅游贷款通常要求借款人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通常为旅游费用的20%以上,各银行规
定有所区别。具体贷款额度可根据各地实际消费水平及担保情况确定,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
万元人民币。
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银行在政府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下岗失业
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会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
他信用担保机构。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遵循“担保发放、微利贴息、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对象特殊,主
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金融支持。
(一)贷款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B2)身体健康、资信良好、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龄在60周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3)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4)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具有还款能力;
(5)在银行均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二)贷款利率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不上浮。
非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不享受财政贴息;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全额贴息,但逾期、
延长期限内不贴息。
(三)贷款期限
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延长期限,经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
规定延长还款期限一次。延长期限在原贷款到期E1基础上顺延,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贷款额度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人民币2000元,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含2
万元)。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实行项目额度总量控制、贷款单户管理的原则。每个申请人均由同一担保机构进行独立的担保,项目总额度为各借款人额度之和,且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合伙经营借款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