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个人贷款
一、个人质押贷款
按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作为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主要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个人质押贷款特点:贷款风险较低,担保方式相对安全;时间短、周转快;操作流程短;质物范围广泛
个人质押贷款要素
1.贷款对象:在中国境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质物作质押担保。
2.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各银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以个人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3.贷款期限:一般规定不超过质物的到期日。用多项质物作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所质押质物的最早到期日。
4.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任意还本利随本清法,按月还息、分次任意还本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等还款方式,各银行规定略有差别。
5.贷款额度:各家银行对个人质押贷款额度的规定不尽相同,对于不同质物的个人抵押贷款,其贷款额度也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