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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银行从业考试《风险管理》精讲讲义3.1

来源:233网校 2010-01-19 09:05:00

  4.单一法人客户的担保分析

  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

  在对贷款保证进行分析时,商业银行最关心的是保证的有效性。

  ①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②保证人的财务实力。

  ③保证人的保证意愿。

  ④保证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⑤保证的法律责任。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①可以作为抵押品的财产的范围及种类。

  ②抵押合同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③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

  ④抵押物登记

  ⑤抵押权的实现

  (3)质押

  质押又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动产质,债务人或第三方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①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②质押合同时效

  ③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④质物的所有权转移

  ⑤质押担保的范围

  ⑥质权人对质物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⑦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质物的处理。

  ⑧权利质押的范围

  ⑨权利质押物的权利行使日与债务履行期不一致时的处理。

  ⑩权利质押的生效及转让

  (4)留置与定金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这一担保形式,主要应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主合同。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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