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3.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关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4.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制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5)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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