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建立国际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3)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4)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5.4.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 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
2. 免于报告的交易
5.4.5 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责任追究
2.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3.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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