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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7.3)

来源:233网校 2010-12-02 09:20:00
导读: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第7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7.3.3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所谓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变化内容

  (1)将原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

  (3)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入可抵押物;

  (4)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将有”的动产也可作为抵押物。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明确要求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与抵押权设立分离的机制,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则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180条第(1)-(3)项或第(5)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第180条第(4)(6)项财产或第(5)项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4.抵押权的实现

  (1)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2)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3)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意时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5.最高额抵押

  《物权法》在最高额抵押权规定上有较大突破:

  (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人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额等。

  (3)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例题,多选题】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

  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务先后顺序清偿;

  D.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答案:ABD

  解答: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不分债务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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