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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7.3)

来源:233网校 2010-12-02 09:20:00
导读: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第7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7.3 担保法律制度

  7.3.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保证人的保证。

  (2)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3)定金担保,在债务之外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7.3.2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通了通过具体规则将《担保法》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具体规范做了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原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个层次的规则

  第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

  第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

  第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由债权人选择。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甲公司用一栋房屋作为担保,该房屋价值400万元,同时丙公司愿意为甲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款项,此时,乙银行应当选择如下担保执行方式( )

  A.向丙公司追偿1000万元

  B.先要求甲公司拍卖担保的房屋偿债,再向丙公司追偿600万元

  C.先向丙公司追偿600万元,再要求甲公司拍卖担保的房屋偿债

  D.先向丙公司追偿1000万元,等甲公司拍卖房屋款项入账后,退回丙公司400万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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