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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7.3)

来源:233网校 2010-12-02 09:20:00
导读: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第7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7.3.4 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进行依法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为债权设定担保,其设定法定手续有关权利凭证和履行登记手续两类。

  2.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设立质权的合同一般包括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注意: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3)可以放弃质权;

  义务:

  (1)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资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赔偿;

  (2)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损失,赔偿;

  (3)未经同意转质,赔偿;

  4.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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