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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7.6)

来源:233网校 2010-12-02 09:27:00
导读: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第7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7.6.3 合同的生效

  1. 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4. 无效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 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6. 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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