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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7.6)

来源:233网校 2010-12-02 09:27:00
导读: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第7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7.6 合同法律制度

  7.6.1

  1.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为。

  7.6.2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胀应当在要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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