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银行资本管理
4.2.1银行资本的构成与作用
1.银行资本及其构成
(1)会计资本
会计资本也称为账目资本,是指银行资产负债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六个部分。
(2)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3)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是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由于它直接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挂钩,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
(4)三种资本概念之间的关系
在正常状况下,银行会计资本的数量应当大于、等于经济资本的数量。
尽管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很难一致,但监管资本有逐渐向经济资本靠拢的趋势。
总体来说,经济资本已经逐渐称为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的重要参考基准。
2.银行资本的作用
(1)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
银行所要求的资本金比企业所要求的资本金多得多。巨额资本金能够为银行长期稳定占用,并且基本上没有流动性风险。
(2)吸收损失
资本是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
(3)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
(4)维持市场信心。
(5)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4.2.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资本监管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产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披露信息的范围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补充。
3.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
(1)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明确了资本的限额与限制。
(2)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3)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
(4)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5)详细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检查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银行最迟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