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6.3.1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6.3.2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不可避免,这种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率方面的竞争;二是存款方面的竞争;三是结算方面的竞争;四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方面的竞争。
但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必须是正当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二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
6.3.3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