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担保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3.3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7.3.4质押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
《物权法》试图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也即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7.3.5保证
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1. 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1)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得为保证人
(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7.3.6留置(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抵押权优于质权,因此留置权必然优于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