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10%)
7.1民事权利主体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7.2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7.2.2代理及其种类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