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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精华笔记: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4-05-13 14:24:00
导读:导读:233网校编辑收集整理了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精华笔记第七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包含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担保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等学习内容。

  7.4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同时,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7.4.3公司资本制度(1)资本法定。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7.4.4公司的组织机构

  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

  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

  7.5票据法律制度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6)票据是设权证券;(7)票据是债权证券。

  7.5.2票据的功能

  (1)汇兑作用;(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4)替代货币作用;(5)信用作用

  7.5.3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出票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7.5.4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才能行使的权利,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

  3.票据权利的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7.5.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7.6合同法律制度

  7.6.3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违约金责任;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赔偿损失;

  (3)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强制履行;

  (4)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定金责任;

  (5) 乘人之危的合同; 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7.6.4合同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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