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贷款质押
质押是债权人所享有的通过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质物而使其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质权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8.4.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质押形成的质权为典型质权。我国法律未规定不动产质权。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以不动产最为常见。
2.标的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最重要的区别
抵押权的设立不转移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权的设立必须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
3.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不同
抵押权人没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质权人对质物则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4.受偿顺序不同
质权没有受偿的顺序问题。抵押权有受偿的先后顺序之分。
5.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法律允许抵押权重复设置。质押不能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6.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权不同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孳息,由抵押人收取。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8.4.2贷款质押的设定条件
贷款质质物的占有权原则上应转移给质权人,贷款质押以转移质物占有和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设定的各环节要求如下。
1.质押的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并可移交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⑤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2)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类似抵押)
2.质押材料
出质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担保,应在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提送出质人提交的“担保意向书”及以下材料。
(1)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2)出质人资格证明:
(3)出质人须提供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作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3.质物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2)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4.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质押价值的确定
①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其公允价值即为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②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则应当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告中所写明的质押品的净资产价格;
●以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测算公司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所估算的质押品的价值;
●如果公司正处于重组、并购等股权变动过程中,可以交易双方最新的谈判价格作为确定质押品公允价值的参考。
(2)质押率的确定(与抵押率的确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