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呆账核销
2010 年财政部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又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0 年修订版)》 (以下简称《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
1 呆账的认定
(11) 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 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 关闭、 解散或撤销, 但银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 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 3 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13)对于余额在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以下[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 5 万元(含 5万元)以下]的公司类贷款,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4)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涉嫌违法犯罪, 或因银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5)银行对单笔贷款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下的, 经追索 1 年以上, 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
(1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2 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2)呆账核销的审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 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同时,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多选):
3.呆账核销后的管理
(1)检查工作
(2)抓好催收工作
呆账核销是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并不视为银行放弃债权。(判断)
(3)认真做好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