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在入学前通过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学习,确已掌握有关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达到学习要求的允许免修。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学时数不少于我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普通高等教育课程成绩合格者(不含补考);
(三)已取得的其它院校同层次的课程成绩;
(四)根据校际间跨校修读协议在它校取得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在学期凭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免修手续,未办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本校内转专业,应由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与原专业培养层次一致或低于原专业层次;
(二)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考试科目一致;
(三)由业余、函授学习形式调整为脱产学习形式应当以不扩大本校当年录取脱产学习形式人数的比例;
(四)不允许转入毕业年级;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学年开学初办理;
(二)学生根据自己情况,书面向教学管理单位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教学管理单位按规定汇总上报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部门审核;
(四)由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院长审批;
(五)在规定时间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复印件(应当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报入学电子信息,转入学校报毕业电子信息。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教学管理单位同意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第三十三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根据应当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适当年级学习,或根据情况作适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