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章 权利与义务
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北农业大学所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可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年学期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教学管理单位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由教学管理单位组织教学。
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电子档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的长学习年限为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是指某门课程结束或部分结束时所进行的考核;考查是平时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成绩的综合评定;考核的方式可采取闭卷、部分闭卷或开卷等形式。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包括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计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计分。
第十六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可以在长学习年限内重修、重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请假后缺考者,可以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凡旷考和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记,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毕业前补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