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八章 延长学习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五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长学习年限:
(一)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它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管理单位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第三十六条 经补考,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课程的1/2并低于2/3者,应当留级。
第三十七条 学生留级,原专业未连续招生或停止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适当年级学习,或根据情况作适当安排。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五)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本项内容适用于成人脱产学生);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由学生所在教学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由河北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在公告栏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天,即视为送达。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按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当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对其作全面鉴定。毕业生应当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美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河北农业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条件可授予学位。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生申请,可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颁发课程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均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学生”和“学生干部”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由相应部门予以评选、授予。
对获得称号的学生,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予以表扬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当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第五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由学校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处理结果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按照《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