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长修业年限内可重修。
第十九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参加国家高等教育同层次的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的同类院校同层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本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免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办理免修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办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请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
脱产与业余学生请假一周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至一个月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一个月以上由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函授学生集中面授期间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内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假满后要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事假应有家长或单位证明,病假应有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转入毕业年级的;
(二)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之间互转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新生入学学年办理。
(二)学生本人向成人教育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及调整学习形式确认表》一式二份,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签字盖章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教学管理单位;
(三)由成人教育学院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当退学的;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应当填写统一规范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并出具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上报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转入学校上报毕业电子注册信息。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方可休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
(二)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脱产学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
(四)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满应当按时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