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章 权利与义务
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按规定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北工程大学成人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和地点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者,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于当年按期报到就读者,自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脱产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函授、业余学生,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办理相应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后一周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教学单位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应按录取专业就学,由教学单位组织教学。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制。
第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加上2年(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河北工程大学成人教育成绩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的方式可采用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论文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
脱产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该科的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包括出勤、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评定分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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