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九章 延长修业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单位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经补考,一学年考核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所开设课程三分之二的,应予留级。
第四十五条 学生留级,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
(三)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成人教育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由教学单位在公告栏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在批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河北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及格课程(包括缺考)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课程三分之二(包括)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及格课程(包括缺考)不超过三分之一(包括)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长修业年限一年,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学校规定长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肄业证书和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三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河北工程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毕业证、学位证损坏或遗失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或证明并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经基层评选推荐、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学生”和“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对获得称号的学生,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予以表扬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依据《河北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程序要规范,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诉。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第六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由成人教育学院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河北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按照《河北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未经相关程序和会议讨论不得随便撤销。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学生。“教学单位”是指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所属各校区学生教学管理科(室)以及函授站、教学点。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作废。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工程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