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制2年的可延长至3年(含休学,下同),学制3年的可延长至5年,学制4年以上(含4年)的可延长至6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者;
2.工作原因无法坚持上课,持单位证明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须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班主任签字,填写《江西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决军(含武警部队),应书面提出休学,并附相关材料,学院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前持相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并随同《休学证明书》交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班级学习。如因下一年级无相近专业而不能复学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转其它学校相应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未提出复学书面申请,按自动退学处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节 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项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院为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不无故旷课。上课与考试时间严禁吸烟、通电话。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公等原因不能参加上课和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1.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由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学生请假在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报学院备案;一周以上的由学院审批。请假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情况由班主任通知任课教师。学生外出实习、毕业设计,因故必须请假,由指导教师参照班主任的审批权限批准。
3.任课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学生出勤情况应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4.学生旷课时间的统计,课堂教学原则上按学时计算(任课教师另有规定的按任课教师制定的规定执行);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集体活动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六节 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学[年]期中3门课程不及格的给予学业警示,警示由班主任负责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教学计划课程门数的2/3或历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教学计划课程2/3者应予留级。
1.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方法为:上学期课程经正常重修考试后不及格门数+下学期课程不及格门数;
2.历年不及格课程累计方法:以补考不及格课程数;
3.留级生应按新年级重新徼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2.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3.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超过规定长学习期限仍未完成学业者;
4.休学期满未提交书面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学生因其他原因确实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退学者,学校尽到劝说告知义务仍坚持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学业退学,由学籍管理部门提供学生学业材料并签署意见,由学院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下文,办公室存档。被退学的学生,学院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公告视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