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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4月12日来源:江西理工大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稳定教育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继续教育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节 入学与注册

  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报名信息表、准考证等相关材料,按学院《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到册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延期报到,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包括对“专升本”学生的专科毕业证书审核)。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入学时间长短,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校外各函授站(点)新生报到注册工作应在学院指导下按条、第二条相关规定办理。新生报到工作结束后,函授站应及时将学生的注册情况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汇总。新生注册名单在3月10日前上报学院;在校生注册情况应在4月1日前上报学院,如有学籍异动(含退学、休学、复学、转学/专业),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以备查。
  已录取新生如在所入学的函授站(点)的专业班人数不够正常开班时,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函授站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转入相近专业、就近函授站(点)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请于下学年度新生入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获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复学时,如遇原函授站(点)停办、撤消、函授站(点)未开设原录取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可转入本校的其他函授站(点)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入学,或转入其他高等学校就读。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一般采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考查则以课程作业(设计)、或调研报告方式完成)。其考核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本专业规定的实践课程。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查,以及各教学环节的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试或考试)。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按时交纳了学费、书费等费用,按要求参加了课堂授课,认真完成了作业,均可参加考试(含重考,以下同)。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有4次考试机会,分别为:第1次为正常考试;第2次为正常重修考试;第3次为清欠重修考试;第4次为积欠重修考试。(第2次至第4次考试统称为重考)。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含重考)
  1.未按时交纳学费、书费等费用和未报到注册者;
  2.无故缺课累计课时超过考核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因考试违纪、作弊者;
  4.未经同意擅自缺考者。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学院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凡考试违纪者,不得参加正常重考,如对错误确有深刻认识且表现较好者,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部批准,可参加清欠重考。
  第九条 凡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抽)考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缓 考
  1.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在该课程考试日三天前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务部批准同意缓考的需在该课程正常重考前一周内办理重考手续。重考成绩及格者不作“重考”论处,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载。凡擅自缺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重考,只能参加清欠重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记载。
  2.凡未书面申请缓考或免考而考场中其本人应考座位有他人参考者,一律视作请人代考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评卷教师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正确评分,防止出现错评、漏评现象。卷面成绩如有更改之处,评卷人应亲笔签字,以示负责,否则更改无效。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与卷面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30%-40%,卷面成绩为70%-60%。平时成绩由学生到课率和平时作业(课堂测验)等环节考核确定,具体考核由任课教师会同班主任掌握评定。平时成绩应在课程考试前交教务部备案,并由任课教师在考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可视教学环节及课程要求采取闭卷、开卷、口试、调研、实践、操作等。成绩评定依照第十二条要求可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两种评定标准。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等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种。两种评分标准对应关系为:85—100分为优,75--84分为良、66—74分为中,60—65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及格。一般情况下,非主干课程和毕业论文的成绩采用等级制评分。一门课程分多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按一门课程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体育课成绩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采用及格/不及格记分制。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都须按规定参加重考,重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只能按60分记载。课程学习期间的平时考核成绩不计入重考成绩评定范畴。
  第十六条 业余、脱产生,正常重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四周内进行,函授生安排在下一次面授期间;清欠重考安排在毕业学年的学期期中;积欠重考安排在毕业学期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进行。
  第十七条 凡持有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以及复学、留级、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所学原专业课程中符合新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要求的,均可以向学院提出相关课程免修申请。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考,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通过自学考试或其他同级水平考试所取得的该课程考试成绩的原始证明和复印件,经学院学籍主管部门审定,方可免修、免考,承认其成绩。
  学生申请免修免考课程一般不得超过4门课程。凡一门课程分多学期讲授,则累计为一门计数。
  第十九条 成绩公布
  1.课程考试成绩在寒、暑假期间统一公布,由班主任通过微机网络查询并通知学生本人。
  2.成绩一经确定和公布,任何人不得更改。学籍管理员应及时将其输入微机,同时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案。学生如认为成绩确有出入,可书面申请核查,经批准,由任课老师和相关部门共同核定。

第三节 转专业(含形式)与转校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因工作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含转学习形式,下同),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一次转专业。转专业只能在同层次同科类中选择,不能跨科类或上跨一层次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学期可以平级转,一年级第二学期留级转,留级转专业需重交学费。其他学期不得转专业与转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有权要求学生调整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等)应在每年的5月份由学籍科集中向省教育厅申报备案,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站学习,如确有特殊情况,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转校
  1.学生转校,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校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校手续;跨省转校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校手续。
  2.原则上学生必须在录取院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校: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应予退学的;
  (3)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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